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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世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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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建华与汤骏泰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浏览: 作者: 来源: 时间:2023-09-24 分类:世新案例
申请人:童建华,女,1956年6月16日生,回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上海世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汤骏泰,男,1955年1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代理人:汤景奇(系汤骏泰之子),住上海市宝山区杨泰路XXX弄XXX号XXX室。 申请人童建华申请认定汤骏泰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监护人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 判 决 书

2020)沪0113民特47

申请人:童建华,女,1956616日生,回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上海世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汤骏泰,男,19551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代理人:汤景奇(系汤骏泰之子),住上海市宝山区杨泰路XXXXXXXXX室。

申请人童建华申请认定汤骏泰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监护人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童建华称,申请人系被申请人妻子。被申请人因交通事故受伤,现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故要求认定被申请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为监护人。

代理人汤景奇同意申请人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被申请人妻子。审理中,经申请人申请,本院委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被申请人的行为能力进行了鉴定,该院于2020320日出具鉴定意见书,结论为:被鉴定人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目前应评定为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认定被申请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为监护人,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汤骏泰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申请人童建华为汤骏泰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 员  吴 晓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顾名锦

书记 员  顾名锦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